目的
照明不佳或完全没有照明(在电源出现故障的情况下)会使工人看不见可能的危害。本部分的目的是对工作场所和应急照明要求进行描述,从而为工厂所有工人提供一个安全工作环境。
SES要求
1. 有夜班或自然照明程度较低的工厂,在电源出现故障时必须提供应急照明。
2. 工作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下列所要求的勒克司值:
工作条件 | 最低照明值(勒克斯) |
很少有人去的地方,要求对细节有一个有限的判别(如储藏室) | 50 |
工厂厂房各层和其它持续占用的区域(如通道),这些地方不要求对细节有详细的判别 | 200 |
一般办公场所 | 500 |
要求对细节有详细判别的机器操作人员工作点、制图板工作点、钳工作业和其它工作点。 | 750 |
SES要求的实施
应急照明
危害性评估
(1) 有夜班的工厂应该确保应急照明符合下列要求:
• 地面平均要求照明值为10勒克司(1尺烛光)。
• 如果正常照明中断,应提供至少1.5小时的应急照明,且在这一时间结束时照明值应不小于10勒克司(1尺烛光)。
• 如果保持照明要从一个电源(如公共设施)转换到另一个电源(如自备发电机),提供照明的间隔不能超过10秒。
(2) 没有夜班的工厂应该评估撤离路线上的自然照明情况,决定是否地面照明度至少为0.1尺烛光(1勒克司)。如果不是,工厂应该采取行动,在建筑物中安装(符合上述要求的)应急灯。
危害控制
(1) 工厂应每30天检测运行应急照明系统,测试时间不少于30秒。
(2) 有夜班的工厂应每年一次仅用应急照明进行应急疏散演习。
(3) 如果使用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装置,每年应检测运行不少于1.5小时。工厂应该保存这些检测运行的书面记录。
要求的工作场所照明值
危害性评估
工厂应该评估所有区域和工作状况,以确保它们符合以上合伙人守则要求部分所述的最低照明值的要求。
危害控制
(1) 如果工厂各区域或工作状况不能满足最低照明值的要求,工厂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对这种情况予以改正。
(2) 工厂应该分配责任,以保持适当的照明 (清洁、更换和修理照明设备等)。
照明管理计划战略
计划
(1) 如果工厂有夜班且/或自然照明水平低,制定一个考虑到全厂各种工作状况的应急照明计划(办公室、工厂厂房、机器操作人员等)。分配责任,保持适当的照明。
(2) 评估所有工厂区域和工作状况,确保它们符合SES要求。
执行
(1) 立即行动对不符合SES要求的照明状况加以改正。
(2) 保持照明在良好状态。
检查
(1) 每30天检测一次应急照明装置。
(2) 每年一次,用应急照明来进行从建筑物中疏散演习。
(3) 每年一次检测电池供电应急照明装置。
(4) 定期评定工厂所有区域,确保它们符合SES要求。
总结处理
如有需要,根据检测和评定结果,以及工厂状况发生的变化,修改应急照明计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