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中间,究竟该如何选择呢?上周日最后一版《世界新闻报》售罄,这个支撑了100多年的报纸从此从这个世界上消失。
大名鼎鼎的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,不得不前往英国议会下院接受文化、媒体与体育委员会质询。风光了168年的《世界新闻报》使这位在传媒 业叱诧风云的传奇人物陷于“窃听门”而难以自拔,所以坐在伦敦的听证会会场上,他说这是他一生中最自卑的时刻。而这场听证会,实际 上也是对默多克“传媒帝国”扭曲的新闻理念和职业道德的一次审判,也促使人们再次审视当代的传媒操守和担当。
《世界新闻报》风波的焦点之一,应该是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。新闻自由,在西方俨然是至高无上的“铁律”.尽管也常说 “社会责任”,但一旦“新闻自由”与“社会责任”发生矛盾,往往就抛开责任。在很多国家,传媒追求新闻自由似乎比承担社会责任更重 要,有些人甚至主张,新闻自由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,“如果受到限制那将是十分危险的”.因此,如何保持“新闻自由”与“社会责任” 间的平衡,不啻“世界难题”.于是,这就牵引出另一对关系:隐私权与公共利益。由于“新闻自由”被绝对化极端化,有些传媒便以此为 幌子,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,甚至可以不顾及公众利益,为所欲为,肆无忌惮,《世界新闻报》的“窃听门”不过是一个典型代表,一次 集中爆发。可谓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”是也。
在英国,传媒在“新闻自由”的掩护下侵犯隐私的问题尤为突出。戴安娜在狗仔队尾追下香销巴黎后,引发了全球新闻职业道德大讨论 .英国上层社会人士多次主张,成立具有法律地位的机构取代目前新闻界不力的自治机构,专门处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。英国电视道德委员 会曾颁布了一部《公正与隐私准则》,对新闻报道中的相关界线做了规定。不过,我们从英国的一项民意调查却可以发现,问题恐怕并非那 么简单。尽管绝大多数人认为个人隐私不可侵犯,传媒应当始终尊重个人隐私权,但同时也认为,如果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,其隐私可以侵 犯,重要人物的个人生活可以侵犯。而更有高达90%的人认为一些小报侵犯隐私“是有趣和合适的”,78%认为电视侵犯隐私是“有趣和合 适的”,37%的认为网络新闻网页侵犯隐私是“合适的”.如此宽容对隐私的侵犯,正是“窃听门”的广泛社会基础,导致了《世界新闻报 》之类的报纸变本加厉,非法获取新闻的手段愈演愈烈,最终酿成轩然大波。
由此可见,厘清“新闻自由”的概念及其与“社会责任”的关系,是传媒至关重要的理念。《世界新闻报》以及新闻集团的惨痛教训, 颇具普遍的借鉴意义。无论何时何地,新闻的“自由”总是相对的,在“社会责任”的掣肘下,应该是有限有度有制约的。不仅传媒需要深谙此理,付诸实务,而且也要强化对公众的传媒素养教育,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种共识。
由此可见不管是新闻自由还是社会责任,两者是可以共存的,准确的应该是相辅相成。对于传媒行业来说,二者缺一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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